天气预报:
最新文章
当前位置:主页 > 普法宣传 >

《以案释法》

更新时间:2019-06-13 09:04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阅读次数:63
★以案说法★遭受家暴的女人,请不要再咬牙沉默!

案例类型:申请人身保护令
办案单位: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

案例基本情况
吴某某系芜湖市知名作家,因不堪忍受痛苦婚姻的折磨及家庭暴力,曾于2016年2月外出租房居住并起诉离婚,法院未判决双方离婚。判决书下达后,吴某某丈夫李某并没有改变其对她的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吴某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因吴某某系高级知识分子且有一定的社会声誉和地位,故其一直未将此事对外言说。

2016年8月11日下午,吴某某到芜湖市妇联求助,反映其丈夫李某对其和儿子实施家庭暴力,并多次去其单位当众取闹、严重影响其工作生活的情况,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办理过程及结果

安徽君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与吴某某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虽然吴某提供了一些遭受家庭暴力后受到伤害的照片,但因其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中好面子,既没有向有关部门求助,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警,其所居住的社区邻居也无人能够加以证明。而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及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规定,本案如直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得到支持。为此,律师积极指导吴某某收集其与配偶李某的通话录音、调取因遭受家暴到医院就医的医疗记录、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单位同事证明李某多次到单位骚扰的证人证言以及到市妇联反映的情况说明等等。

最终,在律师的指导下,吴某收集到充足的证据,很快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2016年8月29日,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镜民保令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殴打、威胁申请人;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活动。并将裁定书第一时间送达到被申请人李某手中,严厉告知李某必须履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确定的法律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件办理的启示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第一,随着《反家暴法》的正式实施,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得到提高,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作为妇联组织,要在了解清楚事实的基础上对家庭暴力的性质进行研判,对于无法挽回或者情节性质恶劣的,根据法律规定,积极做好家庭暴力的投诉受理和求助帮扶工作,切实保障受暴妇女的权益。
    关闭
    监督一点通
    关闭
    点击二维码